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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辦法及規定
結核病個案管理師認證辦法
第一次修訂105.06.13
第二次修訂105.08.15
第三次修訂107.09.05
第四次修訂110.08.25
第五次修訂113.12.05
一、台灣結核暨肺部疾病醫學會為提升結核病個案管理師專業知識與技能,落實「醫院感染管制查核作業手冊」規定,確保結核病患者照護品質,特訂定「結核病個案管理師認證辦法」(下稱本辦法)。
二、結核病個案管理師認證專家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由台灣結核暨肺部疾病醫學會、台灣護理學會及疾病管制署推派代表組成,其委員會組成及職掌如下:
(一)委員會設委員5至7人,由台灣結核暨肺部疾病醫學會推薦3位醫師、2位個管師及台灣護理學 會推薦1位專家,疾病管制署派1人參與,委員中設召集人1名,由各委員推舉。
(二)委員會之職掌:
- 審核申請結核病個案管理師認證者之資格。
- 辦理結核病個案管理師認證考試。
- 辦理結核病個案管理師證書之核發、展延。
- 辦理結核病個案管理師教育訓練之規劃。
- 其他相關事項。
(三)委員之任期為一年。
三、欲申請結核病個案管理師認證者,應符合下列資格,始得申請結核病個案管理師認證:
(一)領有中華民國醫事人員證書、公共衛生及醫事相關科系畢業證書,並符合以下二項條件:
- 一年內接受由疾病管制署、或受疾管署委託、護理學會、台灣結核暨肺部疾病醫學會舉辦或上述學會審查之結核病防治訓練課程達8小時。
- 結核病照護相關領域實務經驗至少一年(得由任職機構出示相關證明)。
四、經資格審查合格者得參與認證考試。考試以中文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分為筆試及口試兩階段。筆試通過後,始得參加口試。經口試通過後,由台灣結核暨肺部疾病醫學會及疾病管制署共同核發結核病個案管理師證書。
五、結核病個案管理師認證筆試通過標準由委員會決議。筆試成績通過後,若口試未通過,可保留二年筆試通過資格(考試年度往後推算兩年)。
六、結核病個案管理師認證,每年辦理一次,報名、筆試、口試考試日期、地點及相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七、參加結核病個案管理師認證,報名方式以當年度公告為準。
八、結核個案病管理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申請展延應符合下列條件:
- 證書有效期間,接受由疾病管制署、或受疾管署委託、護理學會、台灣結核暨肺部疾病醫學會舉辦或上述學會審查之結核病防治訓練課程時數六年達60小時。
- 於過去六年內實際從事結核病照護相關工作,無違法之不良紀錄者。
- 有特殊狀況(如出國進修,重大疾病等)影響時數取得,需於事件發生起三個月內或證書展延申請截止日前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請。該申請經委員會會議同意後,證書有效期限始得展延。特殊狀況期間之學分數與期間長短由委員會會議決定之。
九、結核病個案管理師得於本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向本會申請展延,因故無法於證書效期內申請展延者,應於證書效期屆滿一年內補行申請,逾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撤銷其結核病個案管理師證書。證書效期屆滿一年內補行申請辦法:
(一)請於期限內修滿訓練時數,備妥符合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始能以通信方式提出申請。
(二)每季審查一次。
(三)經審核符合規定,准予換發結核病個案管理師證書。
十、本辦法未盡事宜,得提報委員會討論決議辦理並實施。
十一、本辦法於委員會決議後,送理監事會議追認並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